大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改案第三、第四和第五项条款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改案第三、第四和第五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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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改案第三、第四和第五项条款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改案第三、第四和第五项条款。

宪法修改案第三项条款以341票赞成,139票反对得到通过,另有3人投弃权票,2人的投票作废。

宪法修改案第三项条款的被选举年龄从25岁降至18岁。与军方有关系的人不可以竞选议员。

有关总统选举每5年在同一日期举行一次的第四项条款得到343名议员的通过,139名议员的反对。

根据议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由原来的每4年改为每5年一次。总统大选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一样每五年一次,选民将在同一天参加两个选举。任期结束的议员可以再次参与选举。

总统大选在首轮选举中如无法获得必要的多数票,将举行第二轮选举。

议会大会以343票赞成,7票反对通过宪法修改案第5项条款。

宪法修改案第5项条款规定,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职权为附加,修改和取消法律条款,就预算和决算议案,印刷货币和宣布战争问题展开磋商并作出决定,批准国际协议,在得到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五分之三通过的情况下就大赦和特殊赦免作出决定,使用宪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力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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