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22:瑞典的双重标准
在瑞典,丹麦极右翼政客帕鲁丹在土耳其大使馆前焚烧《古兰经》的行为引发了新的争议。

在瑞典,丹麦极右翼政客帕鲁丹在土耳其大使馆前焚烧《古兰经》的行为引发了新的争议。 此前曾有过类似侵犯行为,并因此在丹麦被判刑的帕鲁丹,竟然在瑞典实施了这一行动令人颇为惊讶。 瑞典在加入北约的进程中需要土耳其的支持,而由于其对PKK的政策,目前还没有得到土耳其的积极回应。 出于这个原因,这个问题不仅限于反伊斯兰方面。 只是,在言论自由的概念下考虑这种冒犯行为既错误又十分危险。
以下是土耳其政治、经济、社会研究基金会(SETA) /安全研究所主任及作家穆拉特·耶希尔塔斯教授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评估。
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方面是这种侵略行为的法律方面。 瑞典当局以言论自由为由纵容上述侵略行为,已构成超越人权和言论自由界限的情况。 瑞典政府层面的官方表态所引出的一种“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概念,与真正法律情况根本不符。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言论表明其意图是建立一种基于“同情”概念(例如言论自由)而不是依赖法律基础的政治方法。 包括瑞典和土耳其在内的 46 个欧洲国家加入的《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款中的“自由”的标题下用“每个人都有表达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来定义相关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说出或表达他们想要的东西吗?那么,如果他们所说的话伤害了数百万人,甚至只是一个人,那么言论自由还应该得到捍卫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基本在第10条中给出。 第 10 条第 2 款界定言论自由,清楚地表明这项权利并非不受限制; “这些自由的行使需要义务和责任……以法律规定的某些形式条件为保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预防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他人的声誉和权利,或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受到限制和制裁”。
关于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的许多欧洲人权法院决定都将保护他人名誉和权利的标准置于前台。 法院强调,言论自由不能被视为基于种族、语言、宗教或性别侮辱他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限制言论自由的同时适用比例原则或“权利间平衡”原则。
在瑞典焚烧《古兰经》的当事人原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他对《古兰经》的看法而不会侮辱信徒的名誉之际,他以损害信徒的权利和名誉的方式这样做应明确视为不成比例。 事实上,法院表示,有必要确定有关宗教的评论是否带有贬义色彩,是否直接针对信徒或构成对神圣象征的攻击。
在法院这种做法的背景下,焚烧数十亿人信仰的《古兰经》不可能是一种合法的表达方式。瑞典政治和司法机关无视过分动武、违反瑞典《欧洲人权公约》宗教和良心自由的第 9 项条款和禁止歧视的第 14 项条款,尤其损害了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因此,瑞典外交大臣无法通过“在本国有广泛的言论自由”这样好听的说法来获得攻击其他基本权利的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就包括瑞典在内的许多国家无视将他们称为恐怖组织的PKK在瑞典的活动,并对瑞典就恐怖活动保持沉默作出了明确的裁决。法院就一起案件的裁决中表示,当被禁止的恐怖组织通过出版物和声明公开煽动实施恐怖犯罪或存在为恐怖组织洗钱风险时,不能将其视为言论自由。我们不仅应考虑到作者的性质,而且应考虑到相关文章的内容和发表这篇文章的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该文章的内容可能会在地区煽动更多的暴力。
允许PKK恐怖组织的支持者在瑞典开展活动、从事恐怖宣传,显然带有“公开煽动恐怖犯罪或为恐怖组织洗黑钱的危险”。 这些围绕着恐怖组织迹象和“我们都是PKK”言论的行动,显然具有为恐怖组织洗黑钱和非法暴力的性质。 欧洲人权法院的明确判例表明这些情况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制,允许这些行为并不能用言论自由来解释。 瑞典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对这些行为视而不见,不引渡、不审判恐怖嫌疑人或罪犯的做法是一种非法的政治选择。